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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2024-03-27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范。

当前,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直播带货、虚拟商品交易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等新模式纷纷出现,在提升消费体验、活跃消费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费纠纷。

从司法实践看,这些消费纠纷也有一定特点。首先,交易主体难辨识。以直播带货为例,网络消费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者及生产者等,加之部分直播间未明确公示实际销售者信息,消费者在确认责任主体时存在一定障碍,一旦遇到纠纷往往无法追溯,从而导致维权困难。笔者接触的案件中就有多例系平台采用提供链接的方式引导消费者进入商户直播间进行消费,消费者存在误以为平台方为实际销售者的情况,这种情形易导致消费者起诉主体错误,进而使得维权成本增加。

其次,虚假宣传更隐蔽。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网络购物消费者缺乏感知商品细节的机会,部分直播间会通过虚构库存、虚假低价等手段宣传商品;或者运用夸张语言、戏剧演绎、PK带货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或者采取特定的角度和滤镜展示商品,故意不展示瑕疵,导致货不对板。笔者审理过的某起案件就是销售珠宝的直播间通过特定灯光、打蜡等方式使珠宝看上去“流光溢彩”品质非凡,但消费者收到货后才发现珠宝品质与宣传的相差甚远。

第三,合法权益易受损。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滥用技术,采取“大数据杀熟”“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推荐”“算法限制交易”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技术问题、数据模型判断等理由自辩,同时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信息极不透明,导致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非常困难。此外,一些经营者还设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开箱不售后”等格式条款,却没有采用特别明示方式合理地提请消费者注意,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削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专门发布文件,从多个角度规定了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包括依法妥善认定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等。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破解网络消费维权难题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法律保障。

具体来说,一是厘清网络消费主体责任。如《条例》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还应按照广告法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对涉直播带货纠纷中责任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

二是规范网络营销宣传行为。《条例》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义务,比如要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严格履行销售者责任,依法依约兑现售后承诺;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的方式来虚构或者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从而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定,直指实践中虚假宣传问题,有助于打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更好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技术优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自动续费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这些举措都是聚焦实践中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更平等,权益保护能落到实处。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消费信心提振,事关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期待《条例》能够在各地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建立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共同保护治理体系,营造更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瞭新社)

(作者系张倩,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

编辑:颖颖 责任编辑:申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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