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预付式消费中的种种乱象是对法治社会和诚实守信市场法则的践踏。司法力量的介入,必将提高无良商家作恶成本,极大纠治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现实中,人们对预付卡都不陌生,从小到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观影卡,到大到成千上万元的健身卡、美容卡,预付卡五花八门。
消费者选择预付卡的主要目的是以事先高额储值的方式享受折扣等优惠。经营者则可早日回笼资金、吸附消费者、降低经营成本。但原本双赢的格局却因为商家经营不善或者存心欺诈而让消费者利益受损。如部分商家推销预付卡时承诺得天花乱坠,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却发现门槛过高,很多商品和服务不能使用预付卡。更有甚者,一些无良商家关门大吉、圈钱跑路,让消费者的钱打了水漂。
这些乱象无疑是对法治社会和诚实守信市场法则的践踏。如果不对此类乱象加以规制,对作恶者予以惩戒,必然会让人们对市场秩序产生怀疑,让消费者处处惊心,生怕掉入陷阱,也无利于经济发展。司法力量的介入,必将提高无良商家作恶成本,极大纠治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格式条款、退款、欺诈行为等容易发生纠纷和扯皮、消费者容易被“收割”的领域,可谓切中要害。如将“通过虚假折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行为认定为欺诈,经营者将面临“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这将极大提高经营者圈钱跑路的成本,让其对诚信和规则有所敬畏,别总是挖空心思算计消费者。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有圈钱跑路等行为,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场地出租者明知经营者有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要求其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给了大型商场较为严格的审核把关义务,避免部分经营者借助商场光鲜华丽的外表开展预付式消费服务,并在消费者办卡后跑路,让消费者无处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来暗藏的“职业闭店人”,征求意见稿也让其难逃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算并退款,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经营不善打算闭店时,理应厘清债务并通知消费者退款,要是不辞而别,悄悄跑路,或者“职业闭店人”充当帮凶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填补了市场上预付式消费领域几乎所有的“坑”,如果得以实施,将有效遏制乱象,避免消费者“掉坑”。(瞭新社)
(作者史洪举,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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