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3
党的二十大对反垄断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司法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统一公平竞争政策、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如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二审判决从技术发展与自由交易的利益平衡出发,将无正当理由、无福利改进的搭售行为界定为垄断行为,将客观上无法履行但并不减损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利益的不续约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既让技术发展普惠于民、政策变化无害于民,又避免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地攫取市场红利,对合理识别反垄断法规制的搭售行为与拒绝交易行为具有示范意义。该案体现的利益平衡精神和经济福利最大化理念,以及相应的细化考量因素,可作为对搭售行为与拒绝交易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准。
又如,在“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中,二审判决从反竞争效果与手段的关系入手,识别出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固定商品价格、合谋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该案的复杂性在于被诉垄断行为人通过与同业经营者、下游经营者之间纵横交错的合同安排,并通过相关优惠与违约处罚措施,相互配合、层层巩固,联合抵制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竞争。二审判决对被诉垄断行为进行了细致分析,使得该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清晰可辨。该案体现的实质思维和民生理念,对认定横向垄断协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在横向垄断协议认定中,只有穿透繁复的合同关系,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和被诉垄断行为,才能发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才能合理确定反垄断规制措施。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垄断行为出现在民生领域。这是人民法院强化反垄断保护民生领域的缩影。民生领域的反垄断司法是反垄断工作的重点,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典型体现,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民生福祉,准确适用公平竞争法律政策,精准实施反垄断工作。(瞭新社)
(作者付继存,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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